2007年6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放弃房产继承权 欠债母子成被告
法院判令放弃无效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璐法

  一家人为了财产争破脸面的事时有发生,但是有房产继承,而不要继承的事情就很少见了。不过温州就有一对母子有房产继承却不愿继承,结果这对母子被债主告了,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这对母子放弃继承房产份额的行为无效。
  温州鹿城区的郑某夫妻和姚某(郑某的母亲)好几年前向陈某借款17万元,一直未还。陈某为此在2003年将郑某家3人告上法院,法院判决郑某夫妻和姚某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偿还所欠的款项17万元。但判决生效后,郑某等人还是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。2004年9月,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  在执行的过程中陈某发现,当年3月,姚某和郑某母子俩将一处房产析产给了郑某的弟弟,而且母子俩还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。
  对此,陈某认为,这是姚某和郑某为了逃避债务,避免继承房产后被用作抵债而有意放弃继承。去年年底,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和其母亲姚某放弃继承房产份额的行为无效。
  法院开庭审理时,被告郑某等一家人都下落不明,也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  法院经缺席审理后认为,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时,应当诚实信用,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郑某、姚某在明知欠陈某借款的情况下,在法院审理期间,仍将属于自己应继承部分的遗产予以放弃,其行为已损害陈某债权的可实现性,其放弃继承的民事行为有悖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,应认定为无效。
  鹿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姚某、郑某母子两人放弃继承房产应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。目前姚某、郑某母子尚未提起上诉。